【原创】 从“范跑跑”事件,谈谈“利己”与“利它”
成为媒体焦点的“范跑跑”,其行为折射出利己与利它的价值观,笔者才疏学浅,谈谈个人看法,希望抛砖引玉,引各位发表评论。
从利弊两方面讲,先谈利它行为。
从褒义角度讲,“英雄主义”是一种利它行为。在战场上,利用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更多人的利益乃至国家利益,普遍为现代文明国家所弘扬。
从贬义角度讲,“极端恐怖主义”也是利它行为,也是利用牺牲个人的生命、杀伤更多无辜者生命作为手段,来换取其所在群体或相同信仰者某种极其狭隘的利益,这种伤害大量无辜者的、狭隘的利它行为早已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齿。各国普遍为反恐立法,就是人类对这种以伤害大量无辜者生命为代价的、狭隘的极端利它主义的严正反对。
“让领导先走”单纯从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利它行为,是一种早已经落后于时代的价值观念的体现,折射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森严的旧观念,早已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人人平等,以民为本”理念所不齿。
利己主义也有褒义与贬义两种。
“人不为己,天洙地灭”这句话说的是,假如人类每个人每天都想着为别人找吃的,自己都不吃不喝,那么人类迟早会灭绝的,每个人得先保证最低限度在社会上自己的生存地位,再考虑帮助别人,这是人类整体得以在地球上存在的基础。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句话诠释了当今人类社会这种既有利己、又有利它的相互之间互利互惠的社会分工与合作关系。
请思考,利它与利己哪个更好些?
答案是不可绝对而言的,只有在利它或利己之间涉及到各方相对而言的利益权衡,以当时社会的道德、法律和价值观而定,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或场合而定,没有绝对的好坏。
假如人人都极端利己,那么,还修公路、铁路、桥梁、汽车或飞机干什么?要那些大大小小的机构干什么?谁来维持秩序?这听起来似乎荒诞荒唐,可有些的人的极端利己,例如盗窃、抢劫、谋杀、贪污受贿等等严重犯罪行为,恰恰是以极端利己而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法律的存在就是限制这种极端利己的行为。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只有彼此协作分工,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为集体、国家乃至全人类谋取更大的利益。
成为媒体焦点的“范跑跑”价值观为现代文明所不齿的原因,原因是他代表了一种当代价值观所普遍反对的利 己主义。在当今社会里,他在选择利己或利它的时机、时间和场合是错位的。
北大的旗帜有两个并列的,一个是民主,另一个是科学。也就是国人很多先驱者常说的“德先生”与“赛先生”,两者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德先生”追求的目标翻译成白话简单说就是:“人人平等,以民为本”。
很多国人幼稚地把民主曲解为“民主就是自由”,这是极其幼稚的错误观点,两者是两个独立的不同概念。民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与旧时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同的,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人人平等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以多数人为中心的价值观。
首先,绝大多数人都承认,人是社会动物,万事万物的存在决定意识,社会也不例外。
所谓自由,从某个角度理解,可以这样来看:“自由”就是一个来到世上的人,在遵循基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法则秩序前提下,正常行为的权利。很明显,在这个定义中,所谓虚无缥缈、绝对的自由,在自然界或人类社会都是不存在的。人类的所谓自由是相对的,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行为权利。
一快陨石掉到了地上,谈得上“自由”或“约束”吗?连谈都谈不上,那是自然规律。你也可以极其勉强地、牵强附会地说:地球引力对该石头有约束。
一个人打你一拳,其行为权算“自由”吗?这要看时间、地点或场合。这就是自由的前提或约束条件。
在当今社会的和平时期,你能随便打别人吗?恐怕除了在拳击比赛场或训练场上可以吧。即使这样,有些部位也不是随便让你打的,是有条件和约束的。如果在战场上,某方士兵对敌对士兵狠狠地打了一拳,甚至用武器击毙了敌人,这可以算人类自己规定的某种无奈的“自由”,尽管这是人类尚未找到更好的法则之前不得已而为之的同类相残悲剧行为。同时,这也是当今社会人类不成文的战争法则规定的“自由”。也许,未来的人类会解决这个问题,会逐步减少直到取消这个造就同类相残悲剧的机会和“自由”。
“赛先生”追求的目标简单说是:“万物有序,真理为上”。
“序”说长了就是秩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万事万物,都是有自身严密的秩序。
人类的目标是:不断发现原来没有发现的自然界秩序、社会秩序或社会发展规律。在遵循自然界不可抗拒秩序的前提下,有限地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发展。
这样一来,为一个更大的社会秩序,就一定需要社会分工。众所周知,没有社会分工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在人类社会里,有社会协作与分工存在,就有“利它”与“利己”之矛盾。
电影《泰坦尼克》令人感动的之处,一对恋人,为了爱情,一方把生的权利放弃。人类一切美好的理念或理想,都与爱情、生存的权利相联系,无论什么时候,这都是人类万古不变的主题。
作为“范跑跑”,无论他怎样用别的与事实毫无关系的、用与其行为独立的其它命题诡辩或狡辩,都无法掩盖其在危难时刻,不首先顾及自己的学生,自己先逃生的行为本质,这是令人不齿的。在那些因为优先保护学生而在灾害中死去的教师面前,他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至少作为职业教师,他是不合格的。
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里的道德观念里,在一个利益相关的群体里,遇到生死危难时刻,长者、教师、船长、领导,甚至恋人,都应该优先把生的权利让给对方或被保护的群体,作为军人,有保卫国家、甚至为国捐躯的神圣义务,这是当今文明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
各位不要忘记,“范跑跑”的行为,因为他不是军人或船长,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其行为仍然属于道德范畴。
但不要忘记,法律法规也是以道德为基础制订的,是以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观为理论和实践基础的,尽管道德不能代替法律。